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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改用清洁能源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治理冬季大气污染,确保第二轮“蓝天工程”方案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分散燃煤锅炉列入2005年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改用清洁能源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列入2005年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单位(名单附后),其锅炉必须在2005年9月30日以前完成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列入2005年改用清洁能源的单位(名单附后),其锅炉必须在2005年7月31日以前完成改造。2000年至2004年未完成并网、改造锅炉任务的单位,其并网、改造的期限同上。

  二、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单位的入网建设费,严格按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用清洁能源单位应当制定锅炉改造方案,报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并网和改造工作,并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确保2005年并网、改造锅炉工作如期完成。城乡结合部分散小锅炉并网、改造期限由各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五、各集中供暖单位要及时完成热源和管网建设,确保10月15日正常供暖。

  六、市环保、监察、建设、规划、行政执法、文明办、目标办、供热办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分散燃煤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并网、改造锅炉的单位,取消参加评优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