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公安部9月14日召开的“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以下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善,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限期改正。
二、工作步骤
此次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从9月17日起,至11月14日止,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17日至27日)
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刘剑英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家安、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树明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广电局和市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李修柏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28日至10月21日)
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查阶段(10月22日至30日)
由各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31日至11月8日)
各地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如停产停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督促检查阶段(11月8日至11月14日)
经市、县(市、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确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市人民政府将对区县(市)人民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督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方式,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当前城镇燃气火灾事故频发问题,要组织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的安全知识教育。
(二)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制度;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制度;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制度。
(三)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14日前将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开展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