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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台湾工业园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台湾企业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加快台湾工业园的建设步伐,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开发区东区辟建台湾工业园。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汽车零部件、生物工程、精细化工、食品轻工、新型材料及节能环保等为主。在台湾工业园规划范围内,开发区提供以下的优惠政策。

(一)开发区管委按照企业要求,先期建设标准工业厂房及办公用房。

(二)入园企业从区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享受厂房租金减免一年的优惠政策;投资额在50万元美元以下的项目,享受500平方米的免租厂方面积,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增加10万美元享受100平方米的免租厂房面积。超过免租面积的部分,免租期内按6元/月平方米价格执行。

(三)厂方面租期满后,由企业租赁使用。自厂房免租期满之日起,前两年厂房租金为6元/月平方米,每半年缴付一次。以后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依市场价格确定。

如使用超高、超宽,附带天车设备的专用厂房,租金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四)厂房租赁程序

1、有开发区招商局与入园企业签订意向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方、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效益测算、是否申报为“两型企业”、厂房租赁面积、免租面积、租用面积、租用期限、入驻起始时间等内容。

2、由招商局将意向书等有关材料上报开发区管委批准。

3、开发区管委批准后,由开发区(东区)物业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全部物业管理由开发区物业公司负责。

4、在工业园规划范围内的厂房,不论权属,均按此程序办理。如厂房权属为开发区以外的单位,则需要由(东区)物业公司与权属单位另行签订委托租赁管理合同。

第三条 企业需购买土地自建厂房的,享受优惠地价,工业用地出让金4——6万元/亩,出让金的具体支付方式可选择下列其中之一:

1、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可享受10%的优惠,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

2、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首次付款最低为3万元/亩,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清,缴清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 对进入工业园的企业,免收土地使用金。企业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可进一步优惠。

第五条 进入台湾工业园的企业应缴纳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由开发区管委负担。对于国家和省市规定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缴纳。

第六条 现进技术型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可享受相关的两型企业优惠政策,对于属于国家鼓励类及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可免征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关税和增值税。

第七条 台湾工业园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项目享受国家授予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由开发区管委无偿提供建筑用地普通地质勘测调查资料。企业自行勘测地质情况,费用企业自负。

第九条 对台湾工业园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暖费用,逐步降低收费水平。根据开发区环保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将污水、废水排入开发区污水管网,统一处理。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为进入台湾工业园的企业提供“七通一平”(通上水、通污水、通雨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平整土地)条件。

第十一条 管委建立“台湾工业园企业扶持基金”,用于扶持新建企业的发展;设立项目引导基金,视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开发前景,开发区可以土地或资金入股,引导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第十二条 在台湾工业园的创建阶段,开发区管委为台湾派遣人员无偿提供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台湾工业园内企业可设立“台湾工业园企业协会”,负责与管委有关部门协调区内企业的生产、劳资等方面的问题。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控制到工业园进行检查、评比活动,按规定确需入区检查的、需经管委批准。

第十四条 开发区对积极引荐企业到台湾工业园投资的台湾当局、企业和个人,按实际引进到位外资金额,实行相应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为入园企业办理各种手续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简化审批环节。

第十六条 简化台湾工业园用工手续,企业招工和录用人才,由开发区人事局优先办理,并为台湾工业园建立专门的人才劳动市场。可委托秦皇岛市技术学校,由台湾方面派专人进行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台湾工业园外商的需要,建设相应的公寓、餐饮和娱乐等配套设备;也可由台湾企业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自建相应的生活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开发区财政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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