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工业聚集区发展步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强化服务意识,强力打造招商引资平台,吸引更多的投资实体入驻聚集区,带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襄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聚集区是在本县区域内的重点工业聚集区,即民营经济聚集区、煤焦化工业聚集区、高新技术聚集区。
(一)民营经济聚集区位于县城北二环路两侧,西至襄禹公路,东至G311国道,近期控制面积在3平方公里,远期控制面积在6平方公里,涉及茨沟、库庄、城关三个乡(镇)。
(二)煤焦化工业聚集区是一个以煤炭资源为依托,以焦炭、煤化工为主的工业聚集区,总控制面积为25平方公里,涉及湛北、紫云、山头店三个乡(镇)。
(三)高新技术聚集区位于高速公路引线和国道G311沿线两侧,总控制面积10平方公里,涉及茨沟、库庄、城关三个乡(镇)。
第三条 工业聚集区纳入县域总体规划。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工业聚集区建设工作领导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聚集区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成立各专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聚集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与职责:
(一)编制聚集区规划。
(二)负责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审核进入聚集区的企业和项目。
(四)为聚集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组织聚集区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招商交流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在聚集区设立办事窗口。
(七)贯彻实施有关招商引资和工业聚集区建设政策。
第六条 设立工业聚集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政府每年拨给管委会适量的发展基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招商引资引荐单位、引荐人;奖励区内企业引进的高科技管理人才;奖励区内企业创立的国家、省级名牌。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拟进入聚集区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密度在50万元/亩以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投资额可以放宽。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符合聚集区总体规划及功能布局。
第八条 申请入区的企业应向管委会提交入区申请,管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入区的决定。
第九条 本县现有企业入区后,原有的隶属关系不变,统计口径不变,税收渠道不变。
第十条 鼓励各乡(镇)、县直部门以聚集区为平台对外招商。通过招商引资,新创办的企业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属乡(镇)引进的项目或资金,统计口径、税收渠道归属引进的乡(镇);属县直部门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引资额统计归属引资单位,自项目投产或资金投入产生效益之日起三年内按实际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30%奖励给引进单位;其他的奖励措施按县政府有关奖励政策执行。
第四章 土地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聚集区的土地使用采用多元化模式,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聚集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及有关的科技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 为保证土地有效使用,入驻企业应按实际签订用地面积5000元/亩交纳土地使用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管委会设专户代为管理。企业在基建工程动工后,经申请由管委会返还50%,主体厂房经竣工验收后返还3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返还剩余部分。
第十四条 入区企业必须按照基础建设规划方案使用土地,要向管委会提交平面规划图及房屋效果图,生产厂房、办公用房用地原则上要达到征用面积的50%,厂区绿化面积不得少于30%,其余土地硬化。
第十五条 聚集区内企业不得建设民房式的厂房,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企业用地性质。
第十六条 入区企业一般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临路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 建立以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
(一)企业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管委会报县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没收土地使用保证金;
(二)聚集区内企业如出现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破产、解散、关闭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生产造成新的污染难以治理的,将依法予以资产重组、优化或实施关闭。
第五章 投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积极鼓励国内外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区内投资经营,并保障各项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九条 税收扶持: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条 进入聚集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一条 土地扶持:
(一)一次性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县政府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规模、科技含量等因素,以优惠价格出让给企业。
(二)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的: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费提供土地10亩,使用期限30年。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费提供土地20亩,使用期限30年。
3、固定资产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费提供土地30亩,使用期限30年。
4、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3000万元的企业,免费提供土地50亩,使用期限30年。
5、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土地使用将一事一议。
(三)对入区的骨干企业,根据其发展需要,可在一定期限内规划预留出部分扩建用地。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内实行开放式经营、封闭式管理。企业入驻所需的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电力、注册登记、资质审查等有关手续,由管委会或管委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全程代理。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项制度”(襄发[2005]8号文)。
(一)每一个进入聚集区的项目,管委会及引进单位全程跟踪服务,确保入驻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零接触”;若必须实施管理的,应先向管委会通报,由管委会协助进行。
(二)聚集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厂区周边完成“六通工程”,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有线电视、通排污。
(三)聚集区新建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审批权在县级的执行零收费。
(四)聚集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部门不得直接向聚集区企业收取各种费用。确需政策性收费的,应向管委会通报,由管委会统一向各企业进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引导国内外投资者参与聚集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鼓励各种投资者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租赁等形式到聚集区内投资创办企业工业园,由企业自行规划,自主招商,自我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各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或经县政府授权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