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针对多家管理、执法不一致、管理工作不一致的问题,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从源头上一举解决长期影响贵州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痼疾。
贵州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全国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贵州省出租汽车管理的实际,今年相继出台了《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编委办《关于规范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以及《关于落实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人员和经费等事项的通知》等文件。
通过这些文件,首先明确了责任主体。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应按照属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指导的原则,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稳定和发展承担主要责任,市长、县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求各市、县(特区)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不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实施管理,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市、县(特区),要严格实行问责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次,彻底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各地出租汽车行业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三是落实了各地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问题。
此外,贵州还在全国率先建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给予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保障,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建立行政问责制,达到了建立长效机制、有序管理、明确责任的目的,有力地推进了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根据贵州省政府要求,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工 作将于6月30日前完成。目前,该省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